第二部分
不義地奪取鄰舍財產的不誠實行為。
這樣做的主要方式似乎有四種:疏忽、欺詐、暴力,或嚴格意義上的偷竊。
首先,不義地剝奪鄰舍財產的第一種方式是疏忽,即粗心大意地忽略鄰舍之間相互期望的,以及為防止鄰舍因我們或我們的任何事物而遭受財產損失所必需的:並且是為了使鄰舍能夠彼此相處,而不致在他們的合法利益、權利和財產上彼此遭受損失所必需的。
例如,當人們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來防止鄰舍的田地或圍欄中的農產品因他們的牲畜或其他動物而遭受損失時;這可能是由於對他們的動物本身的疏忽,飼養那些不馴服的動物,並讓它們自由活動,儘管他們知道它們不適合自由活動,並且通常會闖入鄰舍的圍欄,造成巨大的損害;或者由於疏忽了他們理所當然地應該做的事情,以保護他人的田地免受自己鄰近的田地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就犯了不義地從鄰舍那裡奪取其財產的罪。
摩西律法中說,(出 22:5)出 22:5,「人若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吃別人的田地,就必拿自己田地裡上好的,和葡萄園裡上好的賠還。」現在,一個人可能不義地導致鄰舍的田地或葡萄園被吃掉,要麼是放進他的牲畜,做了他不應該做的事;要麼是疏忽了做他應該做的事,以防止他的牲畜進入鄰舍的田地。詩篇144篇最後兩節所說的,假設一個行為舉止符合上帝子民的百姓,會徹底注意不讓牲畜闖入鄰舍的圍欄。「我們的牛群肥壯,沒有闖入,也沒有出去;我們的街上沒有哀號。這樣的人民有福了!他們的上帝是耶和華,這人民有福了!」
其次,透過欺詐或欺騙鄰舍來奪取其財產,是侵佔鄰舍財產的另一種方式。當人們在交易中利用鄰舍的無知、疏忽或錯誤來從他那裡獲取東西時,就是這種情況;或者當他們透過隱瞞所售物品的缺陷,以次充好來獲利時,即使這不是透過說謊,而只是透過保持沉默來完成的。或者當他們以高於所售物品實際價值的價格出售,並且高於如果隱藏的缺陷被發現他們所能得到的價格。或者當他們將不適於銷售的物品當作好東西出售時,這在(摩 8:6)摩 8:6 中受到譴責,「連麥子的碎屑也賣了。」
如果一個人將有隱藏缺陷的東西賣給另一個人,知道對方將其視為好東西,並以這樣的價格購買,認為它沒有他所看到的顯著缺陷,並接受買方在這種觀念下提供的價格;賣方知道他從買方那裡收取的價格是買方沒有從他那裡得到的東西;因為買方被欺騙了,並為他所購買的東西中發現的不足之處付了錢。這就像一個人接受另一個人因錯誤而提供的付款,認為他從他那裡得到了,而實際上他沒有得到。
因此,當一個人透過虛假地讚美他所出售的商品,超出他所知道的真實品質,並將他知道不具備的良好品質歸因於它,從而從鄰舍那裡騙取金錢時,他就是欺詐性地奪取了鄰舍的財產。或者,如果他沒有這樣做,卻將良好品質的程度誇大到超出他所知道的真實程度;或者將他所出售商品的缺陷和不良品質說成比他所知道的要少得多。或者相反,當買方將他即將購買的商品貶低,與他對其價值的真實看法相反時。這些事情,無論在人們彼此交易中多麼普遍,都無異於不義和欺詐,並且嚴重違反了我們正在討論的這條誡命。(箴 20:14)箴 20:14,「買物的說:『不好,不好!』買去了,卻自誇。」還有許多其他方式,人們在交易中彼此欺騙,並透過欺詐和不義的方式奪取鄰舍的財產。
第三,另一種不義地侵犯和奪取鄰舍財產的方式是透過暴力。這種暴力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人們可以透過純粹的公開暴力,要麼利用優勢力量,強行奪取屬於鄰舍的任何東西;要麼透過明示或暗示的威脅,迫使他將其所有物交到他們手中;就像公開搶劫和海盜行為一樣。或者,透過利用他們在與鄰舍交易中擁有的某些優勢,迫使他屈服於他們不合理地從他那裡獲利;例如,當他們利用鄰舍的貧困,對他為自己或家人必須獲取的東西勒索不合理的價格時。這是一種壓迫,上帝在祂的話語中對此表現出極大的不悅。(利 25:14)利 25:14,「你們若向鄰舍賣什麼,或向鄰舍買什麼,都不可彼此欺壓。」(箴 22:22-23)箴 22:22-23,「不可因貧窮人貧窮,就搶奪他的物;也不可在城門口欺壓困苦人。因為耶和華必為他們辯護,搶奪他們的人,他必奪去他們的性命。」以及(摩 4:1-2)摩 4:1-2,「你們住撒馬利亞山,巴珊的母牛啊,當聽這話!你們欺壓貧寒的,壓碎窮乏的,對你們的主人說:『拿酒來,我們喝吧!』主耶和華指著自己的聖潔起誓說:看哪,日子將到,人必用鉤子將你們鉤去,用魚鉤將你們的後裔鉤去。」
當貧困人民的需要成為他人藉機抬高物價,甚至高於市價的原因時,這就是一種壓迫。有許多貧困人民的家庭急需麵包,他們在極端困境中幾乎會以任何價格購買,而不是沒有。那些有東西可賣的人,儘管因此佔有優勢,但肯定不應該利用這種優勢來抬高物價。如果我們處於他們那樣的困境,並被如此對待,我們無疑會認為有充分的理由抱怨。讓我們記住,我們沒有處於他們的境況,這完全歸因於上帝對我們的特殊恩惠。無論我們目前的境況如何,我們都不知道將來有一天他們的情況是否會成為我們的。
人們即使不貧窮,也可能壓迫他人,如果他們利用鄰舍的任何特殊需要,不合理地向他勒索。在某些特定時期,那些不貧窮的人可能對我們擁有的或我們能為他們做的事情有特殊和異常的需要。因此,沒有這些東西會給他們帶來巨大的不利或損失。現在,利用他們緊急的境況,向他們索取不合理的價格,就是對鄰舍的暴力行為。
說「這些人很富有,賺錢比我容易得多,所以當他們有特殊需要時,我利用機會,讓他們為我所做的工作付給我比我向其他人要求的更多的錢,這沒有什麼害處」,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讓這樣的人考慮一下,如果他們將來透過任何方式在世上取得進步,並擁有豐厚的財產,他們是否會喜歡別人對他們採取這樣的原則。人們富有,這並沒有賦予我們以這種方式奪取他們財產的權利,就像這並沒有賦予我們偷竊他們的權利一樣,因為他們輕易獲得財產,並且比我們更能承受沒有財產。
再者,另一種對鄰舍財產的暴力奪取,是利用法律來從他人那裡獲利,而他們的訴訟在誠實和良心上是公正和良好的。人類的境況、他們的權利、財產以及彼此之間的交易是如此多樣,以至於不可能設計出任何一套人類法律來適用所有可能的情況和環境。因此,最好的法律也可能被濫用和歪曲,以達到與法律的總體目的相反的目的,即維護人類的權利和保障財產。人類法律應受到尊重,但始終服從於上帝和自然更高的法律。因此,當我們透過法律獲得了道德誠實法律所不允許的利益時,利用這種優勢就是一種壓迫和暴力。人類法律允許它,並不能在世界審判官上帝面前為我們開脫,祂將在末日按照祂自己的法律而不是國家法律來審判我們。
第四,不義地從鄰舍那裡奪取其財產的第四種方式是偷竊,嚴格來說。所有不義地奪取、侵犯或侵佔鄰舍財產的方式,在最廣泛的意義上都稱為偷竊,並且都包含在這條誡命的表達中。然而,偷竊這個詞,在更普遍的用法中,並沒有那麼廣泛,它並不指所有不義地侵犯鄰舍財產的行為,而只是一種特定類型的不義奪取。因此,在日常用語中,當我們談論欺詐性交易、勒索、不忠於我們的信任和偷竊時,我們透過這些表達理解不同的罪行,儘管它們都是侵佔鄰舍財產的行為。
嚴格意義上的偷竊可以這樣定義:在未經鄰舍同意或知情的情況下,蓄意從他那裡取走他的財物。這不僅僅是扣留鄰舍的財物,而是取走。因此,它與我們在承諾和委託中的不忠,以及拖欠債務的疏忽有所不同。這是蓄意或故意剝奪鄰舍的財物,因此與因粗心或疏忽而損害鄰舍財產有所不同。這是未經鄰舍知情而取走他的財物。這是一種私下、秘密的取走,因此與公開暴力的搶劫有所不同。
因此,它也與勒索不同,因為在勒索中,受害人知道從他那裡取走了什麼。取走者的目的無非是讓受害人知道;因為他利用的不是受害人的無知,而是其他手段來獲取鄰舍的財物,即暴力迫使受害人交出。因此,它也與欺詐性交易不同。因為儘管在欺詐性交易中,合法佔有者不了解他如何失去財物以及鄰舍如何佔有財物的方式和手段;但他知道事實;欺騙者只是蓄意隱瞞方式。但在嚴格意義上的偷竊中,取走者不打算讓受害人知道他取走了。它也與勒索和欺詐性交易不同,因為它完全未經所有者的同意。因為在勒索中,儘管沒有自由同意;但所有者的同意在某種程度上是透過壓迫手段獲得的。同樣,在欺詐性交易中,同意在某種程度上是透過欺騙獲得的。但在偷竊中,沒有獲得任何形式的同意。
一個人可能從另一個人那裡偷竊,但並非在所有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走他的財物;因為所有者可能偶然知道,他可能在小偷不知情的情況下看到所發生的事情。因此,我將偷竊定義為,在未經所有者同意或知情的情況下,蓄意取走。如果偶然被發現,那也不是在小偷的設計和意圖中被發現的。小偷至少在當時是私下進行的,他沒有通知所有者。這也必須是在所有者不同意的情況下。一個人可能在所有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走,但並非在所有者不同意的情況下取走。所有者可能在當時不知道他取走了什麼,或者不知道他取走了任何特定的東西;但可能存在他的默許。可能存在一種普遍的同意,即使沒有明示,也是暗示的。事情的環境可能如此,以至於可以合理地推定他的同意,要麼是來自所有人都允許的既定習俗,要麼是來自案件的性質;事情的性質如此,以至於可以合理地推定沒有人會拒絕同意;就像一個人偶然經過以色列鄰舍的葡萄園,吃飽了葡萄一樣;或者來自個人的情況,就像在許多情況下,近鄰和親密朋友經常採取的自由,以及他們對彼此財物所使用的那種大膽。
在所有此類情況下,儘管所有者沒有特別知道發生了什麼,但取走者並沒有任何精心策劃的隱瞞。儘管沒有明確、具體的同意,但存在默示的同意,或合理推定的同意。取走者並非蓄意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行事。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能在未經所有者知情和同意(無論是明示還是默示)的情況下,因錯誤而取走他人的財物;但他可能不構成偷竊。因此,取走者的意圖必須納入考慮。當他蓄意在未經鄰舍同意或知情的情況下取走其財物時,他就是偷竊。因此,如果他既有鄰舍的同意和知情,但卻沒有他的意圖,他就是偷竊。如果他既沒有鄰舍的同意或知情,也沒有自己的意圖,他就不構成偷竊。因此,我希望將我認為是盜竊或偷竊的真正定義銘記於心,即:在未經鄰舍同意或知情的情況下,蓄意取走其財物;因為這對於闡明我將要討論的許多事情是必要的。